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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量刑如下: 1、走私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刑法第350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解释》(1994年).12、法发[1994]30号;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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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成员;(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4)情节严重的,以暴力抵抗检查、拘留、逮捕;(5)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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