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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的自然人死亡,行政复议中止,如果近亲属在六十天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恢复。如果申请人没有近亲属、近亲属放弃权利或者未在六十天内确定参加行...
就你的问题公民死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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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的自然人死亡,行政复议中止,如果近亲属在六十天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恢复。如果申请人没有近亲属、近亲属放弃权利或者未在六十天内确定参加行政复议,则复议终止。
申请复议的自然人死亡,行政复议中止,如果近亲属在六十天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恢复。如果申请人没有近亲属、近亲属放弃权利或者未在六十天内确定参加行政复议,则复议终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了对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期限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工伤认定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突然死亡属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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