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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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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被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可以缺席判决。当然,被告也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出庭,依法参加审判,进行答辩。
原告也就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只是要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并没有要求原告的法人出庭,原告可以直接委托自己的员工或律师参加诉讼。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一、在双方矛盾突出,争议较大,涉案财产较多,以及需要取证等情况下,是有必要请律师的,当然如果当事人工作繁忙,自行处理不便,以及经济条件较好对律师费用不敏感,即使案情简单请律师也是必要的;二、请律师与不请律师会有区别,但具体说起来确实有点难,强调律师作用大又有自夸推销之嫌。做个比喻吧,律师相当于向导,当你身处陌生环境中,向导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在没有向导的情况下,你也可能凑巧准确无误的走出迷宫,但这种机率是比较低的,最常见的可能会是多转几圈,多走一些冤枉道,浪费一些时间精力甚或银两。而有向导领路,通常能省时省力,直达目的地;三、第一次是否判决离婚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而且事态在发展中并非静止不变,运用一些策略和手段,往往会改变“法场”格局。故“一般不判离”的说法虽然符合实际情况,但并非不可改变;如果有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满两年,且被认定,是应当判决离婚的。不过,分居两年的事由需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如果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分居两年,则不是法定离婚事由。至于其他情况,若能证明对方确有重婚、、暴力、虐待、吸毒、赌博等法定情况时,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次性,若无以上法定情况,且一方坚持不离婚,法院一般会慎重处理作各方工作,当协调不成功时,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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