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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财物故意损坏的赔偿问题

2024-1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若故意损毁财物罪的被告无法支付赔偿金,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其受到更严重的惩罚;但若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其赔偿责任,法庭在定罪量刑方面可能会适当减轻其所应承受的刑事责任。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义务,法院有权暂时停止执行相关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之后,便可随时恢复执行工作。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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