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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内容:由于缺乏一定的有效要求,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明显不公平的合...
1.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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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消除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权选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使合同继续有效。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当事人无权选择。主要有以下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合同撤销权,不仅仅是保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并且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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