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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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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六条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第三十七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三十八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十三条审判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的(二)本人或其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的;(四)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公安抓人,取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判;监狱执行刑罚。根据犯罪的情节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去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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