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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应按程序低保,按城市低保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按困难程度分类救助。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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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精神病患者的职工应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予一定的病假时间。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重疾救助条件:(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支持(抚养)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的60年代退休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批准的贫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二、大病救助申请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和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合格村(居)公示;(4)返回不合格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审批;(2)合格返回村(居)公示;(3)不合格返回。经核实审核通过后,向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企业员工精神病长病假如何规定的解释如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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