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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抢劫武装部队证书罪的处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书、印鉴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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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1、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引起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3、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 4、引起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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