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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满,犯罪分子没有违反假释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后,发现假释期间犯新罪或者有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
1、如果是因为发现新罪或漏罪而撤销假释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之后的刑期; 2、如果是因为违反假释期间的考验规定而撤销的,应当收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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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296条规定,对假释犯罪,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第298条规定,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执行地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监督考察档案。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1、如果是因为发现新罪或漏罪而撤销假释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之后的刑期; 2、如果是因为违反假释期间的考验规定而撤销的,应当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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