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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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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适用于本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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