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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
属于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之一。这些网络、电信诈骗形式包括: 1、谎称可以“代办信用卡”、“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骗取“保证金”、“手续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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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的,诈骗金额特别大。诈骗数额特别大是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节。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3)欺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财产,使诈骗财产无法返还的;(6)利用欺诈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受害者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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