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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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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股权和国有理财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不正当行为、低价出售国有资产。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私人欺骗。指本罪行为者违反公司法和国有资产保护法规以谋取私利。3、实施低价折扣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卖出,是指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将上述国有资产卖给他人。国有资产低价折扣股或低价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合资、合资、合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价或进行资产评价。但是,低于评价资产的实际价值的低价折扣股的国有资产中,低估实物资产的国有资产中,没有重置价格的折扣股的国有资产中,也有没有计算增值部分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营业权、专利等无形资产中,也有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也有没有评价机构的评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的土地出售、企业的低价收益、私人收益等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者为了不正当行为,只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低价出售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亏损是指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亏损的情况。关于损失的重大认定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权威说明。行为者实施的低价折扣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立即停止或纠正,客观上没有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危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本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构成,有明确的行为动机。如果不是故意的,没有不正当行为的动机,行为者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低,国有资产折扣和销售时发生错误不能构成成本罪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被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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