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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次招标后仍然流标的,可以经核准后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出现流标现象,是不能直接采取议标的方式,或者直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而应当组织二次招投标,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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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两次废标可以进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等。法律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原则处理。
招标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1.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2.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3.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或请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指定投标单位; 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5.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其必要的附件; 6.组织投标单位赴现场踏勘并主持招标文件答疑会; 7.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书; 8.主持开标并审查标书及其保函; 9.组织评标、决标活动; 10.发出中标与落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谈判,最终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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