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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合伙后财产分割程序: 1、确定清算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2、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解散合伙后财产分割程序: 1、确定清算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2、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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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所有合伙人担任;未能由所有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所有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未在15天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结算事务;(3)清理欠款;(4)清理债权和债务;(5)清理合伙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合伙散伙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处理;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承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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