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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 一是行政赔偿; 二是刑事赔偿; 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基本权利,国家应给予赔偿。有学者认为,对于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区别对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国家享有司法豁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下一级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定被确定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撤销的并在其具体实施期间造成一部分或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但若是造成普遍损害的,因其符合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国家不予以赔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难以成立。 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虽然代表全国人民意志,但不等于它一定符合宪法,如果它违反宪法,当然应该撤销,目前的问题应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造成的损害也应进行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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