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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是证据保全。有三种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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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广义上讲,所谓诉讼保全,应当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预先提取、固定并妥善保管,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种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证据都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其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者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具备上面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经过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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