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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也可以进行折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
拘役刑期的计算: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一日前拘留至一日。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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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规定,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的,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除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外,还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作用。有关刑法规定拘役一个月从哪天算起,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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