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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告知全体业主,并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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