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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它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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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中的法律规定新闻活动是涉及多个主体的行为。一件新闻作品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事实、采访、撰稿(摄制、录制)、编缉、发表(播出)这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特定的人参与其中。由于新闻行业的特点,实践中常见的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有以下几类: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单位、作者、消息来源和转载转播侵权作品的新闻单位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新闻,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对于新闻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用自己搜集的材料写成的报道构成侵权的,由新闻出版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基于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是属于工作单位授权履行职务的行为,因为工作要求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同样,对于侵权的新闻出版单位不愿意或不能够揭示作者身份的情况,也由新闻出版单位承担责任,当然,出版单位是可以向造成侵权的作者进行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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