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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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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使用者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派遣期限(5)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6)工作场所(7)使用者(8)工作时间和休息假(9)劳动报酬(10)社会保险(11)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2)法律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必要条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命令纠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岗位 (七)用工单位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九)劳动报酬 (十)社会保险 (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以上必备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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