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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如下: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
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如下: 1.丧葬费。根据本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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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当赔偿权利人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进行选择的时候,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量给予被扶养人多一些补偿。
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其家属为死者处理丧葬等后事所支付的费用,相关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一定标准予以支付,丧葬费一般包括死者遗容整理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运费、灵车运输费、骨灰寄存费、购买墓碑棺材费、遗体告别场地租赁费、墓穴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由此可见,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其亲属为其丧葬事项所支付的费用即丧葬费是可以在合理限度内要求加害人支付赔偿的,丧葬费的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为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的乘积。
死亡赔偿金,也叫做死亡补偿金,是指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的,由加害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法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由此可见,对于死亡赔偿金,对于不同的受害人是有不同的标准的,不能简单地划一,对于这一点受害人家属尤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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