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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房产证进行公证如何办理?

2022-07-16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其中第(四)项材料,对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的是继承证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有《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其中第一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明确规定,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贾某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并完备上述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的要件后,房管部门方能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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