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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首先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按照简...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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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三)被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无异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四、被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异议。
按相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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