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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月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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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的;(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费数额的;(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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