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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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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三)发放信用贷款;(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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