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大致如下,一年是一个案例。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中上交财政部分不应认定,其理由:(1)村里挪的,但给乡里用了;...
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大致如下,一年是一个案例。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中上交财政部分不应认定,其理由:(1)村里挪的,但给乡里用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能否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区别于纯粹的破坏意图; 2、能否证明被告人实际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场”; 4、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上述“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5、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对象是否是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 6、被告人若采取的是胁迫手段,胁迫的内容是否是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而不是揭露隐私等; 7、被告人若采取的是上述“其他方法”,是否客观实际的达到了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尤其是不能,而不是不敢; 8、被告人实施的上一条所述方法是否实际达到了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而不是被害人懒得反抗,或者可怜被告,(这种可能性好像有点小); 9、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的原因是否是由于被告人故意采取的行为所致,有可能是自己喝多了,或者其他自己造成的。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三万元至二十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请参考以下内容: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6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4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