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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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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顺序排除法:即依据行为和损害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判断。行为于损害之后发生,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2、客观性判定法:即若行为作为损害的原因,它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假如行为只是在脑中想象出来并未实施,那因果关系必然不成立。 3、剔除法:若某一现象(或行为)被剔除时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认定被剔除的现象(或行为)与损害不构成因果关系。 4、代替法:与剔除法类似。用合法行为替代原行为,若能是损害被避免,则可以认为原行为与损害构成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在实际操作中适用的最多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对方的损失,还有一种是无过错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侵权人就算没有过错也要进行赔偿,最后一种就是公平责任原则了,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以上就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一,本案是否有责任的关键就是一个能否构成侵权。答案是否定的不构成侵权关系的。很确定的说是没有责任的。 二,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有主观的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采取了行为。并且该行为的发生于结果产生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侵权。 本案,对客人的死亡,您朋友不能安排更不能预见这个事情可能发生,发生也是直接的意外。那么我可以说此案是主观条件不成立。其次,行为的发生是他人所为,这个人不是您朋友直接命令的也不是唆使的,没有共同性也不能构成。再者,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是您朋友请客直接造成的,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关联性是不能定罪定责的。最后确定不构成侵权的。 三,发生争执与劝酒也是没有任何直接推定的关系的,也没有责任。 综合来看,本案您朋友不存在赔偿的问题,最多是补偿一些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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