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威胁从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胁从犯是一种共同犯罪,主观上有罪,客观上实施了严重的危...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刑法对胁从犯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是指本人不愿参加犯罪活动,但由于受到精神上的威胁,并迫于这种威胁而参加了犯罪活动的人,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受胁迫而参加犯罪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在各共同犯罪人中获得最为宽大处罚的根本原因。而之所以胁迫能够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就在于它能够对行为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强制,使其因为惧怕自身利益的丧失或受到他人的现实侵害,而屈从于威胁实施犯罪。但是,我认为以侵害行为人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不应属于上述意义的胁迫。此种“胁迫”对行为人精神强制的程度,不足以达到刑法对胁从犯的构成要求。 作为非法利益的持有者,行为人应该明知自己的此种“利益”,如赃物、赌债、负案在逃现状等等,随时可能被国家、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剥夺。所以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非法利益的丧失对行为人的精神究竟能够产生多大的强制力,以及这种强制力是否足以达到刑法对成立胁从犯所要求的受胁迫程度,都存在疑问。换言之,从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角度,我认为,行为人在受到这种以侵害其非法利益为内容的“胁迫”时所产生的恐惧感,性质上属于其取得、持有非法利益这一先存事实而必然的附带后果。而具有通常智力和法律意识的行为人,应该对二者的这种因果关系存有明确的认识。故此时不论是相比那种侵害合法利益威胁所产生之恐惧的程度而言,还是行为人抗拒这两种恐惧拒绝犯罪的难度而言,上述两种胁迫的效果,差距都是十分明显的。相应地,前种情况成立胁从犯的合理性程度也要低的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