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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被,责任(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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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第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货车出现险情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而你未文明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所以判定平等责任,应为合理。如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来认定的。规定内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按照这个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四种方式: 1、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由交警根据双方确定的责任,按简易程序当场出具责任认定书。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由交警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勘验、检查现场,并对事故双方或有关证人进行调查、调取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等)后,再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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