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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房屋租赁税交纳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5%—7%.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综合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各类专类市场的租金收入,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1%征收; (三)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产税依取得的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适用不同的税率,用于居住的按照4%的税率计征;用于经营的按照12%的税率计征。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房屋,确实无法划分经营或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该房屋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确实无法划分用于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用于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房租金减免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住宅建筑面积超过面积管理标准的,超过标准的增收租金不减免(2)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退休干部配偶的住宅(根据退休干部或已故退休干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租赁后增加租金全部减免(3)烈属,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残疾军人或特等,一等残疾军人配偶的住宅,在上年实际支付租金的基础上,增收租金全部减免(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际支付租金的基础上,增收租金全部减免。
如何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 1、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必须有申请、领表、填表三个步骤。 2、去哪里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如果想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带上有关证明文件,到住房管理单位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有什么规定 (一)可以申请减免的情况:公租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二)不予减免的情况: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三)全部减免的情况: 1、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3、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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