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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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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发回重审的法条其违反法定程序的,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程序的; 5.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5)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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