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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
看具体情况定。行政案件的话,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刑事案件,扣押到结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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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为30天,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刑事案件,扣押至结案。但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原所有者或者原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期限为30天,情节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扣押的物品退还当事人。扣押物品需要鉴定、检验、检验的,不包括在扣押期间,但应当通知当事人鉴定、检验、检验时间。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第二百一十七条与扣押单位无关的,应当在扣押期间内,但应当通知当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期限的,当有权要求退还。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对事故车辆的车况需委托进行检验、鉴定的,要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为20日。放车的期限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这样算来,交警用职权来扣车的期限大概近一个月吧。2、交警调解只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方式一是必须征得双方的同意,二是必须是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之后进行,调解的目的就是解决赔偿纠纷,而不是解决事故责任问题,如果赔偿不谈钱也用不着调解。3、对方如有敲竹杠的成分,还是通过法院解决为宜。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扣押物品的时间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后的规定将于年9月1日起生效。 该规定明确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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