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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专用计算机。多次举报的举报线索...
对以举报为名阻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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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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