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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2021-10-22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也对未婚同居财产作出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共同购买的财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重大疾病未治愈,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或给予另一方一次性经济援助。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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