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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故意杀人罪管辖一般是中院管辖。但在本地区本省有较大影响的可以由高级法院管辖。...
在案件管辖中,参考《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派出所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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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一般都由检察院来公诉,只有轻微伤才可以自诉。如果到法院去起诉了,达到轻伤程度的也必须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完了移送到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移送管辖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但是必须注意: 第一,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第三,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第四,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第五,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上级法院的指令或下级法院的申请(这是审判机构行政级别依附性的体现,司法独立、审判独立,但审判机构却难以摆脱一种行政级别的依附关系而得到根本的独立)。《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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