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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作案如何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次,诈骗团伙中主犯对自己从事的及所有团伙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从犯只须对自己从事犯罪的数额负责。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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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次,诈骗团伙中主犯对自己从事的及所有团伙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从犯只须对自己从事犯罪的数额负责。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从犯从事不属于诈骗行为的其他犯罪主犯并不知晓的自己负责,主犯不承担。
一、团伙作案如何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团伙作案的特征 (1)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 (2)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 (3)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固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目前对团伙作案没有明确罪名,如果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可以按共同犯罪处理,按情节严重程度对主犯从犯依次判刑。团伙作案因其存在松散的特征在判刑时难度亦会加大,更多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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