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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 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是擅...
下列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将被收回:经济适用房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已单独购买拥有住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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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收回: (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处,或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或停发租赁补贴。参考法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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