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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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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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