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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质量保证期限没有约定,可以通过协商或按质量标准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当合同未约定保修付款期限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最低保修时间,权利主张方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申请履行保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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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因此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合同没有写时间的,如果竞业限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没有约定时间可以补充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管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期。由于保管合同有法定生效期,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之日起成立。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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