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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依据相关规定,个人缴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
国务院日前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元、10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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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申报材料1、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2、本人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原件及复印件;5、如是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三、办理程序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所提出申请;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参保人员达到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每个地方的居民保险支付标准都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支付将更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付将更少。一般标准为:学生和儿童每年筹集100元,个人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贴。严重残疾、享受生活津贴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和儿童不支付,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贴;严重残疾人、享受生活津贴、特殊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个人不支付,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贴;70岁以上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贴;其他非城市居民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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