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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申请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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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异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通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该异议失效。在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期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转移、变更和他项权登记。因异议申请不当造成房屋权利人权益损害的,异议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六)地名证明;(七)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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