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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即使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也应当属于...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犯罪,是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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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所讲构成的犯罪,是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调整的犯罪,如遗弃罪。若要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 1、首先,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 2、其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3、《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证据如下: 第一,从定罪的第一层面看,人不是商品,不能用来交换或买卖,一切买卖人口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张某出卖孩子的行为无疑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应受到刑事处罚。从定罪的第二层面看,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有排除被拐卖对象的亲人家属;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出卖得利之目的;客观方面只要有拐、卖行为之一者即可,拐来孩子未卖或是仅仅实施了卖的行为,只要从中渔利,都构成此罪。
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所讲构成的犯罪,是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调整的犯罪,如遗弃罪。若要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 1、首先,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 2、其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3、《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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