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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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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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