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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四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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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东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南通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工〔2015〕11号)规定调整。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工〔2015〕1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5年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1.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070元、二级伤残低于1955元、三级伤残低于1840元、四级伤残低于1725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工伤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的待遇调整,按照2015年6月的个人实际补差标准,补差额少于500元(含500元)的,每百元(含不足百元)增加7元/月;500元至10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2.适当提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为下列三部分人员适当提高:一是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二是对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是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待遇可重复享受。(三)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三、调整执行时间本次调整方案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四、相关数据口径1.2014年南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1383元。2.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3.自2015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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