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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怎么鉴定

2023-01-14
信用卡由于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而且联盟很多商家提供优惠,在生活中已经成为人们喜欢用的金融卡之一了。有些不法分子看到了信用卡的特点,就会加以利用信用卡来进行诈骗。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诈骗财物的犯罪而言,被骗数额大小,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刑法规定本罪之构成以数额较大为要件。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信用卡透支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对于善意透支的,即使透支超过了规定的限额,但事后如数归还或者经催收后如数归还的,不能构成本罪。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3、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况,按刑法第196条规定,对此只能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并不是所有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都必然构成盗窃罪,也应当区别对待: (1)盗窃真卡后通过伪造、涂改再使用的,或者盗窃伪卡、废卡后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2)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该信用卡属于伪卡、废卡,则其行为属于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该信用卡属于真卡,则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是一种复合行为,即既要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又要有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仅有使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盗窃信用卡的人来说,如果其盗窃信用卡后又与使用人共谋,由使用人进行使用,则这种使用就等于是盗窃者自己使用,盗窃信用卡的人构成盗窃罪,使用人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盗窃信用卡后盗窃者没有与使用者共谋而由使用人将信用卡拿去使用的,则盗窃者依法不构成犯罪。如果使用人不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善意使用的,也不构成犯罪。 (3)盗窃人和使用人在盗窃前进行了共谋,由盗窃人实施盗窃,使用人使用的,均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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