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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0 0、16...
一、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 0 0、1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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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 0 0、16:00-20:00禁止货车通行。 二、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及G107)每天7:00-20:00禁止非本市籍微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三、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万高路沿江路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区域(不含除万高路以外的上述道路及G107)和东莞大道每天7:00-20:00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四、环城南路(莞长立交)环城东路(崇焕中路),八一路(同沙立交)松山湖大道(石大路)路段,每天7:00-20:00禁止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 0 0、16:00-20:00禁止货车通行。 二、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及G107)每天7:00-20:00禁止非本市籍微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三、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万高路沿江路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区域(不含除万高路以外的上述道路及G107)和东莞大道每天7:00-20:00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四、环城南路(莞长立交)环城东路(崇焕中路),八一路(同沙立交)松山湖大道(石大路)路段,每天7:00-20:00禁止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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