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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与工伤鉴定的依据是如下:司法鉴定所采用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司法鉴定采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采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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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的;那么
精神病患者可以不存在任何脑部的异常表现。所以,清醒/体格健康/脑CT正常/脑电图正常这些表现是完全可以在精神病患者身上表现的。有很多的精神病患者,在各种仪器检查下都是正常的,但是就是有精神疾病,这也是目前精神疾病原因不是很明确的原因之一。如果被鉴定人既往就有被正规医院明确诊断为精神疾病的病史,这是一个重要的依据,没有的话,依据公安机关对此人周围人的调查,他们的旁证也可以成为一部分判断依据。鉴定时,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对话可以判断被鉴定人当时的精神状态,病理性的表现和装病表现出来的精神症状在专业的鉴定人员眼里会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精神疾病非常难以作假,不是说装一装傻笑,发个疯就行的。所以,如果正规的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的人出具了鉴定报告还是可信的。如果你对结果不服,可以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至于结果如何,因为没有完整资料及见到被鉴定人本人,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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