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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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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二)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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