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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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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关于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看:(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此外,我们还要注意的是本罪与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之间传播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收缴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要件。(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然后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前罪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于一弥补后一罪主观上过于严格的限制。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都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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