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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理论上到期当日也是有效期限内,是可以使用的,但是需要防止有效期限最后一日因特殊情况未报到名,所以应当及时去办理居住证续签手续。《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过期不能使用,应当及时续期。申请续期需填写签注申请表,提交工作人员核对,信息系统背景比较,当场打印签注信息。如果居住地址信息发生变化,应更改居住地址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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